台灣公司自2009年起將遵行十號公報的規定來編製財報,十號公報主要是在公司存貨認列上的一系列規定,先簡單列出

十號公報的重點。

1. 存貨金額認列由以往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認列,改採用成本與預期未來變現價格孰低法認列。
2. 以以上的方法認列公司存貨價值,若有存貨價值減損,則應計入當期銷貨成本中(目前的做法是在營業外支出中列

存貨減損)。
3. 對於各項產品的存貨,不再採用總額法,改採分項記錄法。

衝擊最大的,就是生產的產品以及公司本身有以下這些特性

1. 產品跌價速度快 - 跌越快越容易中獎,不然雖然做法不同,但是數字跟現行制度並不會不同。
2. 毛利低 - 因為不小心預期產品的價格可能馬上會低於成本,就準備開始認列存貨跌價損失。
3. 存貨周轉天數長 - 大多數的狀況下,都是存貨放越久,價格越低。

<財會十號公報修訂前後比較>

 

修訂後

修訂前

固定製造費用分攤方法

按正常產能分攤

一般係按實際產能分攤

衡量方法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得採用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先進先出法(FIFO) 

先進先出法(FIFO ) 

加權平均法

後進先出法(LIFO)

個別認定法(僅不可替換之存貨項目可採用)

加權平均法

個別認定法

減損評價時所採存貨之項目

應逐項比較之

個別項目

符合限定條件得分類比較

分類項目

勞務存貨應個別項目比較

全體項目

勞務存貨

勞務得為存貨

無相關規定

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之認列

應認列為銷貨成本

無相關規定,實務上多認列為營業外收支

 

十號公報需注意財報之項目.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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