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自2009年起將遵行十號公報的規定來編製財報,十號公報主要是在公司存貨認列上的一系列規定,先簡單列出
十號公報的重點。
1. 存貨金額認列由以往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認列,改採用成本與預期未來變現價格孰低法認列。
2. 以以上的方法認列公司存貨價值,若有存貨價值減損,則應計入當期銷貨成本中(目前的做法是在營業外支出中列
存貨減損)。
3. 對於各項產品的存貨,不再採用總額法,改採分項記錄法。
衝擊最大的,就是生產的產品以及公司本身有以下這些特性
1. 產品跌價速度快 - 跌越快越容易中獎,不然雖然做法不同,但是數字跟現行制度並不會不同。
2. 毛利低 - 因為不小心預期產品的價格可能馬上會低於成本,就準備開始認列存貨跌價損失。
3. 存貨周轉天數長 - 大多數的狀況下,都是存貨放越久,價格越低。
<財會十號公報修訂前後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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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 |
修訂前 |
固定製造費用分攤方法 |
●按正常產能分攤 |
●一般係按實際產能分攤 |
衡量方法 |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
得採用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
●先進先出法(FIFO) |
●先進先出法(FIFO ) |
●加權平均法 |
●後進先出法(LI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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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定法(僅不可替換之存貨項目可採用) |
●加權平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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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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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損評價時所採存貨之項目 |
●應逐項比較之 |
●個別項目 |
●符合限定條件得分類比較 |
●分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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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存貨應個別項目比較 |
●全體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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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存貨 |
●勞務得為存貨 |
●無相關規定 |
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之認列 |
●應認列為銷貨成本 |
●無相關規定,實務上多認列為營業外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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