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為法律責任之類型
1.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過失責任原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
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
期待之安全性。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
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醫療法第82條第2項
¥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
¥ 93年4月28日公布實行
危險製造人責任-民法第191條之3
-最高法院95年台字第2178號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有過失-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2695號 民事判決
違反告知義務-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醫上字第17號
告知義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醫字第19號
因果關係-臺灣高等法院92上字第146號
2.刑事責任-分故意責任及過失責任
¥ 刑法第12條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刑法第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84條第2項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
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 無罪推定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3.醫師懲戒
¥ 醫師法第25條
¥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 定。
¥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文章轉載自 建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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