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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行為法律責任之類型

1.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過失責任原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7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

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

期待之安全性。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

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

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醫療法第82條第2

¥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

¥     93428日公布實行

危險製造人責任-民法第191條之3

              -最高法院95年台字第2178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有過失-最高法院92台上字第2695 民事判決

違反告知義務-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醫上字第17

告知義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醫字第19

因果關係-臺灣高等法院92上字第146

2.刑事責任-分故意責任及過失責任

¥     刑法第12

¥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刑法第276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84條第2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

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     無罪推定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4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3.醫師懲戒

¥     醫師法第25

¥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      定。

¥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文章轉載自 建業法律事務所

 

民眾較常運用來處理醫療爭議事件的步驟與管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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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j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