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自2009年起將遵行十號公報的規定來編製財報,十號公報主要是在公司存貨認列上的一系列規定,先簡單列出

十號公報的重點。

1. 存貨金額認列由以往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認列,改採用成本與預期未來變現價格孰低法認列。
2. 以以上的方法認列公司存貨價值,若有存貨價值減損,則應計入當期銷貨成本中(目前的做法是在營業外支出中列

存貨減損)。
3. 對於各項產品的存貨,不再採用總額法,改採分項記錄法。

衝擊最大的,就是生產的產品以及公司本身有以下這些特性

1. 產品跌價速度快 - 跌越快越容易中獎,不然雖然做法不同,但是數字跟現行制度並不會不同。
2. 毛利低 - 因為不小心預期產品的價格可能馬上會低於成本,就準備開始認列存貨跌價損失。
3. 存貨周轉天數長 - 大多數的狀況下,都是存貨放越久,價格越低。

<財會十號公報修訂前後比較>

 

修訂後

修訂前

固定製造費用分攤方法

按正常產能分攤

一般係按實際產能分攤

衡量方法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得採用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先進先出法(FIFO) 

先進先出法(FIFO ) 

加權平均法

後進先出法(LIFO)

個別認定法(僅不可替換之存貨項目可採用)

加權平均法

個別認定法

減損評價時所採存貨之項目

應逐項比較之

個別項目

符合限定條件得分類比較

分類項目

勞務存貨應個別項目比較

全體項目

勞務存貨

勞務得為存貨

無相關規定

存貨跌價損失(回升利益)之認列

應認列為銷貨成本

無相關規定,實務上多認列為營業外收支

 

 

資料轉載來自網站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jjack 的頭像
jjjack

過自已想要的生活

jj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58)